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主要就“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行业怎么管、备案怎么办、项目怎么建、电网怎么接、运行怎么规范”等方面提出要求,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对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23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她表示,2013年《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潘慧敏表示,这次修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既要促进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接网消纳承载力不足等制约问题;又要规范市场,对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发用双方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
关于项目“新老划断”,《管理办法》对印发前已备案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明确“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管理办法》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潘慧敏介绍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重点把握的四点原则,即就近就地开发利用;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聚焦各方关切,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坚持差异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各地做好落实工作,做好行业跟踪监测,充分发挥《管理办法》的作用,规范和促进分布光伏发电持续健康发展。”潘慧敏表示。(索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