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指出:“黨員,、干部必須顧全大局,,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不準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
第一,,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必須不斷實現(xiàn)和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群眾切身利益的態(tài)度,,決定實現(xiàn)和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力度,,也就決定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程度。有的領導干部宗旨意識不強,,對群眾的利益,、愿望和訴求漠不關心。當前,,我國經濟發(fā)展面臨下行壓力較大,,一些企業(yè)生產經營很困難,相當一部分職工群眾的生活受到影響,,我們更要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千方百計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特別是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疏導和理順群眾情緒,為他們排憂解難,。
第二,,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必須重視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一是正視問題不回避,。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教育醫(yī)療、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企業(yè)改制,、征地拆遷,、涉農利益,、涉法涉訴等突出問題,,要綜合施策,,重點解決。二是認真研究不推諉,。對合理合法的問題,,要落實賠補到位,給群眾以公道,;對確有困難的群眾,,要救助幫扶到位,切實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對有情緒的群眾,,要教育疏導到位,解開他們的心結,,理順他們的情緒,。三是及時解決不拖延。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和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的問題,,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決不能小事拖大,,釀成群體性事件。
第三,,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必須建立健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近年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為群眾提供依法維權的途徑不暢,,效果不理想,致使少數群眾選擇以群體性事件等過激方式尋求解決問題,。我們必須按照《準則》的要求,,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問題應該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積極主動做好化解社會矛盾,、防控社會風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