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陳菲,、羅沙)針對近年來時有發(fā)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tǒng)規(guī)定,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
這份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共有12條,。根據(jù)意見,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生產(chǎn)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于以上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表示,,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窨井“吃人”問題,,一方面是由于窨井蓋遭盜竊、破壞,,另一方面也與窨井蓋管理部門疏于管理,、怠于履職有重要關系。但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
為此,,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鐘,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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