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城郊村莊拆遷中的“人間百態(tài)” 將婚姻當籌碼換拆遷補償
核心提示
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來,鄭州近郊村莊及“城中村”面臨拆遷,,由此引發(fā)的“親情戰(zhàn)”不在少數(shù)。22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其他幾例已經判決的,、因拆遷引發(fā)的糾紛,從中剖析拆遷過程中的“人間百態(tài)”,,并邀請法院提供專業(yè)的說法,,幫助大家在糾紛發(fā)生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鄭州一處拆遷房屋墻壁上的貼畫,顯示出原主人對幸福的憧憬,。記者 洪波 攝影
案例1
小夫妻搭上拆遷“末班車”不到半年鬧離婚
現(xiàn)年26歲的嚴先生家住惠濟區(qū),。2014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22歲的劉女士,。隨后,,嚴家所在的村莊被劃為拆遷安置區(qū)域。按照當時的拆遷安置方案,,達到婚齡的成年子女,,未婚僅可安置一套房屋,如果已婚則可安置兩套,。
為搭上拆遷安置政策“末班車”,,雙方父母商量后,決定讓兩人早點辦理結婚手續(xù),。
在認識一個多月后,,嚴先生與劉女士在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證。劉女士也隨即趕在安置政策報名截止前將戶口遷到了嚴家,。
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溝通,,夫妻倆僅過了幾個月安寧生活,兩人之間的矛盾就開始爆發(fā)了,。
“我覺得倆人性格越來越合不攏了,,我要離婚?!苯Y婚不到半年,,嚴先生向惠濟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雙方自愿結婚,,應當對婚姻和家庭負起各自的責任。原,、被告結婚不久,、年齡尚輕,只要雙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理智,、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夫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嚴先生的訴訟請求,。
說法
將婚姻當“籌碼為未來埋下 ”換拆遷補償“隱患”
法官介紹,,在進行拆遷改造過程中,多數(shù)采用的是按人頭或按戶分配安置房,、過渡費等相關福利待遇的政策,。一些有婚齡成年子女的家庭為了多分套房及補貼,便想方設法讓兒子盡早登記結婚,,將女方的戶口盡早遷入男方家庭,。此時女方受利益的驅使,也往往愿意“閃婚”,,這就給今后的婚姻埋下了隱患,。
由于雙方認識時間不夠長,了解不夠深,,感情基礎比較薄弱,,婚后兩人往往因生活習慣、性格,、處事方式等原因產生矛盾,,導致婚姻破裂。一些案件雙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其子女還未滿周歲,。
法官提醒,由于女性往往在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協(xié)助配偶工作方面相對于男方付出了更多的時間、精力甚至財產,,一旦婚姻解除,,對女性的影響更大,為此,,廣大女性對待結婚要慎重,,除做好對男方性格、人品等的了解外,,還要做好相關物質,、生理、心理等方面的準備,,切莫因只顧眼前利益帶來今后悲劇,。
案例2
聽說要拆遷離家十五年的“丈夫”回來了
因為丈夫婚內出軌,家住鄭州市惠濟區(qū)的姜女士過了15年“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最近幾年,,她的丈夫突然回家了,但帶來的卻不是好消息,。
1991年,,姜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莊的黎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好景不長,,黎先生有了外遇,,在協(xié)商離婚不成的情況下,黎先生離家出走,,沒有再回過家,。
更讓姜女士想不到的是,15年后丈夫突然回來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原來,,2014年10月,姜女士所在的村莊經依法審批,,被劃定為城中村改造項目區(qū),。姜女士所居住的黎家的兩間房屋也在拆遷改造范圍內。按照拆遷政策,,姜女士所在村莊的補償依據是按照戶口上的人頭,。
黎先生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稱,請求法院判決準予他和姜女士離婚,,并強調拆遷補償中屬于自己的拆遷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法院判決歸自己所有。
近日,,鄭州市惠濟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以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礎較好,。原告自2000年因為自身原因離家出走至今,被告表示愿意給原告一個和好的機會,。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拆遷安置如對女性不公平法院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法官在審理與拆遷有關離婚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等的影響,,一部分農村女性法律意識淡薄,,在一些糾紛發(fā)生時不能很好維權,不懂得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
為此,,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官通常會加強對農村女性的指導,,使其知道舉證的意義和如何進行舉證,,以及證明各種關鍵情節(jié)所需要的關鍵證據。針對拆遷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法院也可以向拆遷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拆遷政策中明顯損害婦女權益的條款予以禁止,,以保護婦女的權益,。
案例3
婚后男方用父母的拆遷補償款買車離婚時成“爭議”
為了拆遷,又一對年輕夫婦1個月后“閃婚”領證,,又因財產糾紛鬧上法庭,。
劉女士跟汪先生結婚的時候,知道他剛貸款買了一套房,,因為家里正啟動城中村改造,,所以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房子。據介紹,,該村2015年啟動城中村改造,,村民正常享受拆遷待遇,包括拆遷安置房,、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然而,,結合后發(fā)現(xiàn)兩人性格并不合適,,劉女士鬧起了離婚。
財產爭議包括汪先生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婚后買的車子,,及拆遷房、拆遷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
惠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婚后雖購買轎車一輛,,但雙方均認可購買車輛的資金來源系被告父母給的拆遷補償款,,而被告稱車輛系被告父母出資由被告代為購買,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認為,,該車輛不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車輛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婚前購買的房屋應歸被告所有,但自原,、被告登記結婚之日至原告起訴之日期間的還貸金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村委會出具證明原告應享受的房屋安置面積的拆遷待遇,,因房屋尚未建成,暫不予處理,;證明上顯示村委會已發(fā)放的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已由戶主領取,,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拆遷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準予兩人離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房屋還貸增值款23231元,。
說法
拆遷安置房一般都在父母名下視為家庭共同財產
拆遷過程中的大多數(shù)離婚案件,夫妻雙方都會提起分割拆遷安置房的要求,。離婚時,,拆遷安置房該如何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過渡費又如何分,?
法官介紹,,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比如工資,、生產收益,、繼承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由于城中村建設步伐加快,,因拆遷補償引發(fā)的糾紛日益增多,尤為突出的就是離婚訴訟中所牽扯的拆遷補償糾紛,。關于拆遷補償款的發(fā)放和領取方式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因地制宜可能各地制度也不盡相同,但在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有明文規(guī)定,,個人在拆遷中的份額劃分,,一般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也有明確約定,。
在大多數(shù)城中村,夫妻雙方往往和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使用宅基地,,且房產和宅基地在父母名下,在離婚訴訟時,,并沒有分家,,大多數(shù)財產為家庭共同財產。對待此類情況,,法院往往先處理婚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不予處理,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提起另行分家析產的訴訟,。(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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